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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应关切!对这两个“争议问题”,两部门表态了

    信息发布者:13708641715cl
    2018-06-12 19:02:19   转载


    手机流量“不限量”套餐名不副实,超过一定流量额度后,运营商会采取限速措施。有条件的“不限量”合理吗?


    监管加强,P2P网贷平台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平台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借款人是各地网民,金额一般为数百元至数万元。“先予仲裁”,可靠吗?


    ……


    你关心的上述问题,官方都有了回应!快来看看~



    手机流量“不限量”套餐却暗含限制条款

    工信部:不得片面夸大宣传


    近日,有网友投诉称,自己办理的不限量套餐明明还剩13GB的流量,但是因为整体使用流量达到了100GB而被断网,不少网友表示不限量名不副实。


    目前运营商推出的所谓“不限量套餐”其实都是有条件的,超过一定的流量额度后,运营商会采取限速措施。


    比如:

    △天翼不限量套餐明确说,当月国内上网流量达到20GB以后,上网速率降至1Mbps。

    △联通冰激凌套餐,当月国内上网流量达到20GB以后,上网速率降至1Mbps。

    △北京移动畅享不限量套餐超过100GB以后,限速至最高128Kbps。

    但是很多消费者并不了解这种“潜规则”,而各地运营商网上营业厅大多置顶宣传不限量套餐,只有点进商品详情页,才能看到用灰体或小字标识的限速方案。


    “不限量的说法本身存在误导性。”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运营商“不限量套餐”这种提法有虚假夸大的成分。在他看来,不限量套餐不应该限速限量。


    针对电信运营商“不限量”套餐内含隐藏限制条款等宣传问题,近日,工信部相关司局组织召开会议,明确要求运营商规范宣传。


    “要高度重视当前‘不限量’套餐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全行业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切实规范此类套餐的宣传推广行为,不得夸大宣传,对于限制条款要标示醒目。”


    工信部还要求企业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营销宣传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实行明码标价,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以及有效期等需用户注意的事项,要履行提醒义务,不得片面夸大或混淆优惠幅度,确保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另外,工信部还要求运营商完善套餐设计,重视用户体验,探索更加符合用户需求的资费模式,加强资费公示,完善用户流量使用告知和提醒服务,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对此,三大运营商均表示将严格落实会议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规范宣传经营行为,确保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

    最高法:法院不予受理


    网贷平台借“先予仲裁”为信用背书有可能会“落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作出批复。


    据了解,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P2P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网贷平台就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网贷平台,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网民,金额一般为数百元至数万元。


    这一模式可概括为,为确保今后双方履行确定的权利义务,保障将来权益得以实现,避免之后再去仲裁或者诉讼带来的麻烦,当事人在签订、履行网络借贷合同且未发生纠纷时,即请求仲裁机构依其现有协议先行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部分仲裁机构近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达到百万件。


    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来,大量当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大多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对“先予仲裁”裁决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问题各地法院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亟待释明。


    批复指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从“先予仲裁”案件特点看,当事人间只是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者风险,仲裁机构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事先直接径行作出给付裁决或者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此类文书虽然名为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但不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其性质类似于对合同进行见证。对这类所谓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批复明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位负责人介绍,从各地情况看,“先予仲裁”的特点表现为,一是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当天即签订调解协议,并在两份协议中对仲裁事项作出约定。二是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即根据之前的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同时出具生效证明。相关文书签署、送达等均在网络上完成。三是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不明,部分合同上仅有借款人和居间人(即网贷平台),没有列明出借人。四是调解协议上的申请人为网贷平台,而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借贷业务;网贷平台则称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并申请仲裁、强制执行。五是调解协议对借款人的权利进行诸多限制。例如,明确约定对案件进行不公开、不开庭审理并同意在网络上完成审理;借款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放弃提供证据;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请求的答辩权和其他权利等。六是有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合同在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性或者公开性争议,均认为是仲裁案件,根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法律文书不可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等。


    据统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致力于解决仲裁裁决执行难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大数据平台的统计,201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办结仲裁执行案件267066件;其中,裁定不予执行1612件,占比仅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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